能源开发监管体系是由四个部门共同组成的, 这四个部门需要协同工作, 这个体系覆盖的范围包括从勘探到开发再到生产最后到退役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各个阶段, 如果在哪个环节都没有拿到许可的话, 那就属于违法行为, 下面是关于核心架构以及执行要点的内容介绍。
监管主体与职责分工
1. 自然资源部呢, 它是要去管那个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的, 还要管探矿权还有采矿权的审批的工作的, 是依据那个《矿产资源法》来实施矿业权的管理的。
2. 国家能源局, 它负责能源开发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并且核发像石油天然气管道这些的开发许可证, 还有水电站以及煤矿等开发许可证。
3. 生态环境部这边说要依据那个《环境影响评价法》来实施环评审批这个事儿, 如果发现未批先建的情况, 那就直接予以查处。
4. 应急管理部说, 是依据那个《安全生产法》来对矿山以及油气田进行安全条件的审查并且开展生产安全的许可工作。
这四个部门是实行“各自审批”以及“联合执法”这样的机制的, 企业需要取得全部的前置许可, 才可以使用这个前提来开工。
全流程监管环节
(1)在勘探这一阶段, 相关主体必须持有探矿权证, 同时要把已经定好的勘探方案上报给当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去备案, 如果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了矿产的话, 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内, 具体来说是三十天以内, 把那部分的储量登记事项给完成掉。
(2)在开发阶段, 必须要取得采矿权或者说开发许可、环评批复、安全许可以及用地用海审批, 这些条件缺一不可。对于煤炭项目、水电项目还有核电项目, 它们需要由国家能源局或者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工作。而油气开发方面, 则要由国务院指定的机构来负责管理。
(3)生产阶段, 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环保在线监测、资源回采率抽查三项常态化监管, 年度接受联合执法检查。
(4)退役阶段指的是在矿山关闭之前, 必须编制生态修复方案, 并且要把修复方案上报给自然资源部门等待审批。与此同时, 油气设施的退役以及管线的拆除工作, 要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处罚与执法机制
对于没有经过批准就进行建设这种情形, 管理部门会责令停止建设, 并且要对违反规定者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之间的罚款。
如果发现存在无证开采的情况, 那么有关部门会下达命令要求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同时要没收掉那些违法所得的部分并且要对其进行相关数额的罚款, 如果这一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 那就必须依法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参考自《矿产资源法》的第39条)
在发生安全生产违规的情况之下,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的规定, 是有可能被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的, 而且, 一旦这个违法情节非常严重的时候, 还会遭到吊销许可证的处理。
对于那些造成环境污染且排放污染物超出了国家规定标准的状况, 管理部门会实施一种按日来计算并连续进行处罚的措施, 这种处罚的上限是不受限制的, 《环境保护法》第59条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企业高频合规要点
1. 矿业权的续期这事儿, 必须在有效期届满之前的60日之内去提出申请, 如果过了这个期限再申请的话, 就会被视为是主动放弃了。
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的批复其有效期限存在三年的规定,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还没有开工进行建设的话那么就必须重新进行申报审批。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三年, 需要在有效期届满之前的三个月的时候提出延期的申请。
4. 如果项目的实际建设规模或者建设地点发生了改变, 那么就必须要把这个情况再次上报给相关部门进行重新核准。同时, 还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编制并且再次提交审核。
在能源开发的监管体系里面, 实行那种叫“多部门联审、全流程覆盖、违法即罚”的刚性制度, 这个意思就是大家一起来审核, 整个过程都管到, 只要违法了就罚款。对于企业来说, 合规是放在第一位的原则, 就是说没有拿到全部那些需要在前头办好的许可证明之前,绝对不可以开始做任何实际的开发活动。


